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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7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景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逸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770號、115年度偵字第2663、4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提前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之。

二、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74號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被告鍾逸賢表示欲到庭聽判,然被告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因故無法於原定宣判期日提解到庭聆判,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之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景閔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7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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