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661號
- 原告
- 陳馨潔
- 被告
- 楊有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6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有慶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564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曾聲請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