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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8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黃傅偉丁亦慧林禹彤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虹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925號),嗣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交簡字第2044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虹穎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沈韋廷已於本院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交簡字卷第5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林禹彤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925號
  被   告 陳虹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虹穎於民國114年2月23日上午9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2段由西
    往東方向行駛,於行經同路段與金山北路口時,本應注意車
    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
    當時之情形,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
    ,致其車輛腳踏板所裝載之貨物,不慎擦撞正在同向前方停
    等號誌變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人
    沈韋廷之左側腿部,致沈韋廷受有左側踝部挫傷、左側小腿
    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沈韋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虹穎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沈韋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補充資料
    表、談話紀錄表、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
    判表、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現場照片及本署勘驗報告等。
(四)臺安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昭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8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