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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錢衍蓁陳亭妤許家菱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國平
選任辯護人
林彥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國平犯如附表二、四、七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七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黃國平(綽號「阿平」)、張豐華(綽號「阿浩」)、高暐宸(綽號「阿暐」、「小暐」)、張景棋(綽號「阿棋」、「棋哥」,上3人業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6932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張軒睿(綽號「老G」)、張力文(綽號「小胖」)、廖家德(綽號「小AC」)與林姿儀(上4人另由本院通緝中),於民國111年4月間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由成年人3人以上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如附表一編號1、3、6「提供帳戶者」欄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一編號1、3、6「交付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3、6「交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存摺等資料,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並由如附表一編號1、3、6「控管提供帳戶者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欄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一編號1、3、6「控管地點、方式」欄所示地點,看管前開提供帳戶者。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銀行帳戶後,即於如附表二、四、七「詐騙時間」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四、七「詐騙方式」欄所示方式,使如附表二、四、七「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四、七「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四、七「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二、四、七「銀行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二、案經如附表二、四、七所示鄭逸昌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黃國平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又所引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原訴緝卷一第60、189頁),核與證人即提供帳戶者吳柏勳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提供帳戶者李蕙妤、蔡元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他5072卷一第305至309、329至332、359至361頁、他5072卷二第442至446、523至526頁、偵卷一第281至285頁、本院原訴卷二第223至235頁),並有現場照片、控管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同案被告張景棋訂房紀錄、同案被告林姿儀與張軒睿對話紀錄擷圖、同案被告張軒睿手機之對話紀錄擷圖(見他5072卷一第253頁、他5072卷二第129至131頁、偵卷一第585至592、601至642頁),及如附表二、四、七「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證,是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43條增訂:「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以下罰金。」;第44條第1項增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嗣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第44條第1項規定增列第3款規定:「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規定,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本案被告所犯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於行為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尚未公布施行,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論處。

⑵115年1月21日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查被告未繳回犯罪所得,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與修正前、後之減刑規定不符,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移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此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

⑵另就被告自白是否減輕其刑部分,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規定,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變更條次為第23條,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本件依被告行為時法,倘於偵查或審理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倘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條例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除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外,尚需符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始有上開減刑之適用,經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最為有利。

⑶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各自有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綜合比較新、舊法主刑輕重、自白減刑之要件等相關規定後,縱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予以自白減輕,其法定最重刑仍高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因認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最有利於被告,爰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被告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參與之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為致附表二、四、七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受害,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2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被告於109年3月2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其本案所為之詐欺、洗錢犯行間,罪質不同,情節迥異,難認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又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我不知道匯入帳戶的是詐欺款項等語(見他5072卷二第428頁),然其業於偵查中詳為交代本案詐欺犯行之主要涉案事實(見他5072卷二卷第425至429頁),檢察官亦認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見本院原訴緝卷一第190頁),故應寬認被告業於偵查中自白,然被告並未繳交其犯罪所得,或與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達成調解或和解,自無前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雖亦有相同之減輕其刑規定,然被告就本案想像競合輕罪部分之一般洗錢罪犯行同樣未符合該項規定,僅能就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於量刑時作為對被告有利之因素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錢財,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以事實欄所示方式從事詐欺、洗錢行為,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造成檢警查緝困難,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另酌以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擔任之角色、本案參與情形、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所受財產損失;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四、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參以被告所犯各罪,時間密接,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所擔任之角色均類同,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及參與情節等情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所為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固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充分而不過度,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的報酬為每日1,500元至2,000元,共領了6、7日等語(見他5072卷二第427頁、本院原訴緝卷一第61頁),本案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領取超過每日1,500元之報酬,或領取期間逾6日之情形,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因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9,000元(計算式:1,500元×6=9,000元),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及告訴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再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並移列至同法第25條第1項,修正後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本條固係針對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設之特別沒收規定,然於並未扣案而須追徵或有過苛之情形,因前揭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並未明文,則仍應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總則性規定。又依本條立法理由第2點之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可知依本條宣告沒收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宜以業經「查獲」即扣押者為限,方能發揮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之規範目的,而具有宣告沒收之必要。再者,倘被告並非主導犯罪之主事者,僅一度經手、隨即轉手該沒收標的,現已非該沒收標的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則法院強令被告應就主事者之犯罪所得負責,而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亦有過度沒收而過苛之嫌。查被告於本案並非主謀,或實際提領贓款之人,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詐得之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至扣案之APPLE廠牌、型號IPhone12 Pro Max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惟被告供稱前開手機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原訴緝卷一第61頁),且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同案被告張軒睿、張景棋、張力文、廖家德、張豐華、高暐宸與林姿儀,分別與有意提供帳戶之人見面取得帳戶資料後,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拘禁提供帳戶者在指定之旅館房間內不得擅自離開,以剝奪提供帳戶者之行動自由,且將所取得之帳戶資料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並以上開方式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及方式,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供者吳柏勳等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所示地點,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碰面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存摺等資料,並由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拘禁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場所,以避免附表一所示之提供帳戶者報警、掛失銀行帳戶、提領銀行帳戶內款項而致資金移轉方式失效;復由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於附表三、五、六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三、五、六所列方式,分別向附表三、五、六所示之受騙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附表三、五、六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三、五、六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三、五、六所示匯款金額,匯款至附表三、五、六所示之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就附表一部分,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書就此部分被告所犯法條欄雖僅記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然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已載明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人頭帳戶提供者施用詐術,並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前往指定地點交付銀行帳戶等情,應認為檢察官亦有就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就附表三、五、六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私行拘禁、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提供帳戶者吳柏勳、黃祥烜、李蕙妤、朱瑞蜂、黃子菱、蔡元慶之證述、現場照片、控管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同案被告張景棋訂房紀錄、同案被告林姿儀與張軒睿對話紀錄擷圖、同案被告張軒睿手機之對話紀錄擷圖,及如附表三、五、六「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坦認上開私行拘禁、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未妨害他人自由,且未參與看管附表一編號2、4、5所示之人,故附表三、五、六所示之詐欺等犯行,均與被告無關等語。經查:

㈠附表一部分:

⒈證人吳柏勳雖於111年5月30日警詢中證稱:我在臉書社團應徵打字工作,對方以工作名義欺騙我,後來才發現是要做詐騙,也不准我離開飯店或對外聯絡,並揚言要對我及我家人不利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330至331頁);嗣於111年7月9日警詢時證稱:張軒睿原本說繳交名下銀行帳戶,能夠獲得20萬元報酬,事後僅帶我前往繳清卡債約4萬元等語(見偵卷一第282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臺中上本案詐欺集團接應之車輛時,就知道去臺北是要賣帳戶,我在事前也被通知要攜帶簡便衣物,知道要去臺北約2、3週等語(見本院原訴卷二第233頁)。依證人吳柏勳之證述,可知其在臺中與接應者碰面時,即已知悉其應徵之工作,實際上係要販賣銀行帳戶,卻仍貪圖20萬元之高額報酬,自願前往並依指示居住在旅館內,甚至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帶領下,協助繳清卡費4萬元。倘吳柏勳確遭違反意願而拘禁在旅館內,大可趁前往繳清卡費之過程中伺機報警,卻因其確有獲得報酬,而選擇依約先後待在如附表一編號1「控款地點、方式」欄所示之數個地點。吳柏勳既係為了獲取報酬而交付銀行帳戶,並選擇依約待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住處,應認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未有對吳柏勳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銀行帳戶,並違反其意願將其監禁在如附表一編號1「控款地點、方式」欄所示地點之情事。

⒉證人黃祥烜於警詢時證稱:我因生活困苦,詢問張豐華有無賺錢之方法,張豐華表示提供1個帳戶可以獲得報酬10萬元,我便心動答應,於111年5月29日自己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並將名下銀行帳戶交給張豐華,張豐華說在這邊等5天就可以拿到10萬元,我沒有遭控制人身自由,也沒有人監禁我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16至17頁)。證人朱瑞蜂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於111年5月30日經友人「阿民」介紹,要賣銀行存簿賺錢,所以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他說賣一個帳戶可以得到5至10萬元,之後他們說要監控一段時間才能拿到錢,我就暫時住在那邊,並為了申辦新銀行帳戶,於111年5月31日補辦身分證,我事先有得知會被控管,但沒有說外出要跟誰報備,所以不覺得非常不自由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44至45、164至165頁)。證人黃子菱於警詢、偵訊中證稱:我於111年5月初前往臺北,將銀行帳戶交給張軒睿使用,並於同年月28日入住謙匯普樂室行旅,張軒睿表示拿到銀行帳戶後不能離開,出門要報備才可以出門,沒有人監禁、監視我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92至94、197頁)。證人蔡元慶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我透過友人「明哥」介紹,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賣存簿賺錢,我在旅館需有人陪同才可出入,並沒有受到強暴、脅迫或恐嚇等情況等語(見他5072號卷二第442至443、524至525頁)。依證人黃祥烜、朱瑞蜂、黃子菱、蔡元慶上開證述,可知其等事前均知悉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之目的,係提供自身申辦之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以賺取報酬,其等待在旅館內亦係販賣名下銀行帳戶以取得報酬中所約定給付內容之一部分。是以,人頭帳戶提供者黃祥烜、朱瑞蜂、黃子菱、蔡元慶均係為獲取報酬始交付銀行帳戶,並選擇依約待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之住處,應認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未有對黃祥烜、朱瑞蜂、黃子菱、蔡元慶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銀行帳戶,並違反其等意願將其等監禁於謙匯普樂室行旅之情事。

⒊證人李蕙妤警詢時證稱:警察於111年6月1日前來謙匯普樂室行旅搜索時,我在該處住了3、4天,我是來找朋友借錢的,沒有人監禁我,我因為跟家人吵架,已經在外面流浪很久,所以才會隨身攜帶衣物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305至307頁);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去謙匯普樂室行旅找張景棋借錢,我跟他的交情不錯,因為張景棋沒有那麼多現金,說要等幾天,我有去申辦銀行帳戶並交給張景棋,我可以自由離開旅館C05號房等語(見他5072號卷一第360至361頁)。依證人李蕙妤之證述,可知其係為了向同案被告張景棋借款,方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並自願提供銀行帳戶,並無遭人拘禁於謙匯普樂室行旅之情事,應認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無對李蕙妤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銀行帳戶,亦未違反李蕙妤意願而將其拘禁在謙匯普樂室行旅。

㈡附表三、五、六部分:

⒈依附表一「與之聯絡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時間」、「控管地點、方式」與「控管提供帳戶者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等欄位之記載,可見被告僅參與看管如附表一編號1、3、6「提供帳戶者」欄所示之人,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時間、地點、與其聯繫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人,各自不同,自無從僅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曾遭看管於謙匯普樂室行旅,遽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2、4、5所示帳戶所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⒉再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軒睿於偵訊時證稱:被告係因其配偶懷孕,且被我看管,才請求一起被看管,並問我能不能在此處工作,變成看管人員等語(見他5072卷一第49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廖家德於警詢時證稱:詐欺集團中之看管人員,皆是由張軒睿面試等語(見他5072卷二第308頁);核與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我配偶被本案詐欺集團看管,我為了照顧配偶,就與本案詐欺集團協商,從111年4月開始幫他們做事,管理來賣帳戶的人,張軒睿是我老闆等語(見他5072卷二第363至369、426至427頁)相符,可知被告僅係擔任較為末端之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角色,依現存卷內證據,亦無法認定被告就其未接觸、看管之如附表一編號2、4、5「提供帳戶者」欄所示之人提供帳戶一事,有何犯罪支配關係。被告既未看管如附表一編號2、4、5「提供帳戶者」欄所示之人,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前開提供帳戶者交付銀行帳戶之情事,即難認被告就如附表三、五、六(即被害人遭詐欺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2、4、5「交付帳戶」欄所示帳戶)部分,有分擔實行詐欺、洗錢等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何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之舉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犯行有罪之確信,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陳亭妤

                  法 官 許家菱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提供帳戶者 與之聯絡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詐騙 時間 詐騙 方式 交付帳戶 交付時間、地點 控管地點、方式 控管提供帳戶者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1 吳柏勳 張軒睿、廖家德 111年5月16日上午2時前之某時 刊登徵求打字工作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2時、臺中市南區文心南路與復興路口 ⑴1ll年5月16日上午6時,在臺北市市民大道之82FamilyVilla。 ⑵111年5月17日下午4時,在臺北市大安區東鑫商務旅館。 ⑶111年5月20日下午6時,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⑷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⑸張景棋、張力文透過監視器監視;張豐華、黃國平、高暐宸在房間内監看,不能外出,手機使用須在監控人面前。 黃國平、張景棋、張力文、張豐華、高暐宸 2 黃祥烜 張豐華 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許前某時 提供帳戶可取得10萬元報酬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⑴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須待在該處5天 張豐華及另2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3 李蕙妤 張景棋 111年6月1日上午7時15分前之4、5天之某時 提供借款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ll年5月29日上午7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⑴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於警詢時稱不能外出 黃國平、張豐華、高暐宸、廖家德 4 朱瑞蜂 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民」與張景棋聯絡 111年5月30日之某時 出售帳戶 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6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⑴111年5月30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1l1年5月31日由高暐宸偕同前往申辦,外出須陪同,行為受監控,時間約7天至15天。 張豐華、高暐宸、廖家德 5 黃子菱 透過真實姓名年藉不詳友人與被告張軒睿聯絡 111年5月初前之某時 出售帳戶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ll年5月28日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⑴111年5月28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交付帳戶後,不能逕行離開,時間1個月,外出要告知。 張力文、張景棋、高暐宸 6 蔡元慶 透過真實姓名年藉不詳綽號明哥聯絡 111年6月2日之4天前之某時 出售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日之4天前,在新北市泰山區某處 ⑴111年6月2日之4天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交付帳戶後,外出要有被告等人陪同,不能隨意進出。 黃國平、張豐華 
附表二(被害人匯入吳柏勳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 1 鄭逸昌(提告) 111年2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5時11分 16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鄭逸昌之證述(偵第31260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2.匯款單據、對話纪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6、40至48頁) 3.吳柏勳名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 郭民松(提告) 111年2月1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3時38分 8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郭民松之證述(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9至53頁) 2.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7至111頁、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06至12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11年5月25日11時4分 12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 陳明昌(提告) 111年5月19日 假投資 113年5月20日10時57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陳明昌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13至115頁) 2.匯款單據、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17至167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1年5月25日9時45分 5萬        111年5月26日9時44分 5萬    4 林文展(提告) 111年5月2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9時14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林文展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69至173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6日9 時15分 5萬    5 李貴璇(提告) 111年3月3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5時35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李貴璇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99至200頁) 2.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03至22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25日12時17分 10萬    6 邱清鳳(提告) 111年4月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9時15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邱清鳳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27至229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31至25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3日9時16分 3萬    7 李志祥(提告) 111年4月2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3 時07分 3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李志祥之證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59至261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62至274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梁鈺榕(提告) 111年4月2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2 時12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梁鈺榕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75至276頁) 2.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77至31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5月23日10時16分 45萬    9 陳亭宇 (提告)  111年3月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9時45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陳亭宇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11至313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5月19日9時37分 30萬        111年5月25日9時40分 5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0 古欣巧(提告) 111年4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9時22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古欣巧之證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15至317頁) 2.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1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楊加風(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10時15分 8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楊加風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29至333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37至372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6日9時4分 5萬    12 楊新發(不提告) 111年5月3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9時31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楊新發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73至376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77至393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 周相攸(提告) 111年5月20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9時9分 9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周相攸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95至400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交易紀錄(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02至442頁、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16至255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25日9時2分 10萬        111年5月25日9時3分 10萬        111年5月20日9時25分 9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4 呂燕芬(提告) 111年3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1時52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呂燕芬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43至445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5月20日11時54分 3萬        111年5月23日9時8分 5萬        111年5月23日9時9分 5萬        111年5月26日8時54分 10萬        111年5月26日9時0分 10萬        111年5月18日9時17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9日9時24分 10萬    15 吳玫穎(提告) 111年5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13時3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吳玫穎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63至465頁) 2.匯款單據、存摺、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69至542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顧素英(提告) 111年5月23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9時17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顧素英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43至546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洪靜怡(提告) 111年5月25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9時49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洪靜怡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57至559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5日9時50分 3萬    18 陳立瑋(提告) 111年4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9時41分 10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陳立瑋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69至572頁) 2.切結書(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 573)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1年5月19日10時38分 10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9 李慶豐(提告) 111年4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9時59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李慶豐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03至607頁) 2.盈利避險計晝契約書、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08至63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4日10時0分 5萬    20 謝運金(提告) 111年5月中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3時33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謝運金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31至634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35至65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6日13時35分 1萬    21 林修慧(提告) 111年4月21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10時52分 2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林修慧之證述(偵第31260號卷二第411至420頁) 2.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约書(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60至68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19日14時34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9日14時37分 3萬    22 葉昀鑫(提告) 111年5月中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12時7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葉昀鑫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89至693頁) 2.匯款單據影本(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94至70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3 黃美秋(提告) 111年5月1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3日10時1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黃美秋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07至710頁) 2.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12至732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6日9時43分 5萬    24 吳文第(提告) 111年5月1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9時0分 6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吳文第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33至738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國際原油交易契約合同(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43至78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18日13時41分 6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9日8時50分 6萬        111年5月20日0時27分 10萬        111年5月20日0時29分 2萬    25 李維泰(提告) 111年4月2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3時48分 1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李維泰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89至792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5月25日9時56分 15萬        111年5月18日9時30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8日11時18分 15萬    26 朱鴻文(提告) 111年4月13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10時10分 5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朱鴻文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07至808頁) 2.APP軟體頁面、通訊軟體群組對話、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11至839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5月18日9時15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27 錢勇村(提告) 111年4月底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5時22分 10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錢勇村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41至845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46至864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20日15時24分 10萬    28 黃玉新(提告) 111年5月18日 假投資 1ll年5月23日10時35分 8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黃玉新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65至868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69至89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25日10時2分 6萬        111年5月26日10時51分 7萬      111年8月18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0時32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9日9時10分 5萬        111年5月19日9時11分 5萬    29 周兆群(提告) 111年3月31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9時27分 3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周兆群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91至893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0 駱素卿(提告) 111年4月1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12時11分 6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駱素卿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07至912頁) 2.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13至944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1 彭瑩婷(提告) 111年3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1時3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彭瑩婷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45至948頁) 2.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49至98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2 黃怡菁(提告) 111年5月3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5時42分 60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黃怡菁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3至47頁) 2.交易紀錄(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8至62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3 滕虎華(提告) 111年4月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4時26分 29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滕虎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卷一第307至309頁) 2.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67至86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4 賴國仁(提告) 111年3月31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5時20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賴國仁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87至90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7日14時40分 5萬        111年5月27日15時2分 3萬    35 林哲宇(提告) 111年4月2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4時5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林哲宇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27至130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18日14時8分 3萬    36 張雅婷(提告) 111年4月2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9時21分 3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張雅婷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53至156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18日9時28分 3萬    37 蔡濱如(提告) 111年5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1時50分 12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蔡濱如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83至186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8 黃建龍(提告) 111年4月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13時52分 60萬8000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黃建龍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97至200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9 曾柏穎(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0時51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曾柏穎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77至287頁) 2.匯款單據、國際原油交易契約合同、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88至344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18日10時57分 5萬        111年5月20日9時10分 5萬        111年5月20日9時12分 5萬        111年5月20日9時20分 5萬        111年5月20日9時32分 5萬    40 黃芊華(提告) 111年3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12時2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黃芊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345至348頁) 2.存摺、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350至384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5日12時5分 5萬    41 彭志欽(提告) 111年4月2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9時14分 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彭志欽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53至457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5月20日9時20分 5萬    42 王天慧(提告) 111年3月2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7日12時21分 33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王天慧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79至482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3 邱思菁(提告) 111年3月2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7日13時15分 2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邱思菁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583至588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4 劉淑嫻(提告) 111年4月24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0時36分 15萬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劉淑嫻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625至630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5月18日10時38分 15萬        111年5月20日9時12分 15萬        111年5月20日9時13分 15萬    
附表三(被害人匯入黃祥烜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1 楊川擴(提告) 111年3月3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1日16時25分 36萬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楊川擴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27至29頁) 2.黃祥煊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3至9頁)     111年6月1日0時2分 49萬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2 唐婉莉(提告) 111年5月初 假投資 111年6月7日10時49分 100萬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唐婉莉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57至61頁) 2.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62至84頁) 3.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3 楊素芳(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3時34分 71萬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楊素芳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85至88頁) 2.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4 王幼珍(提告) 111年4月份 假投資 111年6月8日18時39分 50萬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王幼珍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3至118頁) 2.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5 曾鳳娥(提告) 111年4月份 假投資 111年6月7日12時40分 36萬5000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曾鳳娥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51至154頁) 2.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附表四(被害人匯入李蕙妤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 1 姜潤潔(提告) 111年4月2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0時52分 20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姜潤潔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7至31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6月2日9時43分 20萬        111年6月7日10時5分 40萬    2 陳柏翔(不提告) 111年5月24日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1時40分 2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陳柏翔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1至54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5至68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6月10日13時15分 1萬1000    3 楊秉融(提告) 111年4月22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1時17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楊秉融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69至72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6月1日11時21分 2萬        111年6月6日9時28分 1萬    4 李秋慧(提告) 111年4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31日10時22分 10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李秋慧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89至91頁) 2.詐騙群組擷圖、存摺、匯款單據(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92至116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李秉衡(不提告) 111年5月份 假投資 111年6月2日10時56分 1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李秉衡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17至120頁) 2.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22至141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6月2日12時59分 2萬        111年6月6日9時25分 5萬        111年6月6日9時27分 5萬        111年6月9日15時7分 5萬        111年6月10日13時30分 50萬    6 賴建志(提告) 111年5月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1日12時6分 1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賴建志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43至144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郭琬鈴(提告) 111年4月19日 假投資 111年6月10日12時57分 2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郭琬鈴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63至164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業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郭啓年(提告) 111年5月2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3時26分 3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郭啓年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87至191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95至233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 陳語淇(提告) 111年4月21日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5時36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陳語淇之證述(偵第31260號卷二第407至410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卷三第238至264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6月10日12時54分 3萬3000    10 梁寶英(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6月10日12時53分 8萬2000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梁寶英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65至266頁) 2.匯款單據、存摺封面(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67至291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廖碧貞(提告)  111年5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3時28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廖碧貞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93至301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03至329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2 吳昀芸(提告) 1ll年4月2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9時1分 3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吳昀芸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31至340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42至370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ll年6月6日10時51分 12萬    13 杜孟軒(提告) 111年4月25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1時48分 4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杜孟軒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71至375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79至40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6月6日11時38分 5萬        111年6月7日12時20分 9萬5000        111年6月10日9時59分 8萬2000    14 張彩鶴(不提告) 111年2月份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2時23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張彩鶴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03至407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6月6日14時33分 10萬        111年6月9日15時25分 8萬2000    15 楊敏琳(提告) 111年4月9日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3時23分 10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楊敏琳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27至433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34至44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潘美燕(提告) 111年5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1時43分 20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潘美燕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43至446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7 徐貴蘭(提告) 111年4月21日 假投資 111年6月6日11時16分 6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徐貴蘭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61至465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6月9日10時36分 45萬    18 王恩華(提告) 111年5月底 假投資 111年6月7日15時2分 35萬6000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王恩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77至481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9 陳品溏(未提告) 111年4月2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9時8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陳品溏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93至495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5月30日9時11分 5萬        111年5月30日9時12分 5萬        111年5月31日8時57分 1萬        111年6月6日10時51分 5萬        111年6月7日10時52分 5萬        111年6月7日11時3分 1萬        1ll年6月10日13時16分 4萬        111年6月10日13時16分 4萬        111年6月10日13時16分 5萬        111年6月10日13時19分 2萬    20 楊吉華(未提告) 111年5月下旬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0時49分 10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楊吉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15至516頁) 2.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17至541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6月9日11時41分 10萬    21 吳民安(未提告) 111年5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30日10時11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吳民安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43至545頁) 2.匯款單據、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46至55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2 范芳郡(未提告) 111年4月29日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2時55分 5000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范芳郡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53至555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成仲駿(提告) 111年6月9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6月9日12時6分 5萬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成仲駿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73至575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79至598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1年6月9日12時8分 5萬        111年6月10日10時18分 5萬        111年6月10日10時21分 5萬        111年6月10日9時58分 5萬        111年6月10日10時0分 5萬    24 林孟德(提告) 111年3月12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4時53分 400萬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林孟德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9至22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紀錄(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3至50頁) 3.李蕙妤名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5 胡重潤(未提告) 111年2月24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3時47分 500萬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胡重潤之證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1至53頁) 2.關懷慰問訪視表、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4至88頁) 3.李蕙妤名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26 蔡玉花(提告) l10年11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8時32分 130萬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蔡玉花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91至96頁) 2.李蕙妤名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7 陳光銘(提告) 111年4月11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6日11時21分 100萬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陳光銘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17至120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21至156頁) 3.李蕙妤名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8 陳經天(提告) 111年4月2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2時47分 3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陳經天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61至162頁) 2.匯款單據、存摺(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64至178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9 周筱琪(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10時27分 10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周筱琪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79至183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84至222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30 胡世怡(提告) 111年4月15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4時0分 5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胡世怡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25至228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31至266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1 林素華(提告) 111年3月2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25日10時22分 227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林素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67至269頁) 2.存摺封面、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07至455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11年5月27日12時38分 88萬    32 溫蕙瓊(提告) 111年5月2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3時19分 50萬15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溫蕙瓊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23至325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27至356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3 曹迺稚(提告) 111年4月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2時0分 10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曹迺稚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57至359頁) 2.匯款單據、存摺封面(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63至381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34 王鳳英(提告) 111年3月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2時8分 5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王鳳英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83至386頁) 2.交易紀錄(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88至406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5 林麗美(提告) 111年3月10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8日10時59分 21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林麗美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07至409頁) 2.存摺封面、對話紀錄擷圖、交易紀錄、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13至449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6 林黃儀(提告) 111年4月2日前之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24日10時49分 20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林黃儀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51至452頁) 2.匯款單據、借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55至480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11年5月24日11時19分 300萬    37 江建科(提告) 111年3月9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7日10時7分 5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江建科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11至516頁) 2.匯款單據、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19至540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8 江麗玉(提告) 111年4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19日11時59分 5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江麗玉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57-159頁) 2.蕙妤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37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9 邱慶忠(提告) 111年2月 假投資 111年5月20日10時58分 100萬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邱慶忠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81-486頁) 2.蕙妤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37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附表五(被害人匯入朱瑞蜂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1 王麗淳(提告) 111年4月中旬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10時51分 52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王麗淳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1至16頁) 2.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2 廖淑婷(提告) 111年4月10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13時13分 5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廖淑婷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3至27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8至44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3 李宜容(提告) 111年5月13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8時58分 5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李宜容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45至48頁) 2.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4 蕭淑華(提告) 111年5月6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11時39分 10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蕭淑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05至111頁) 2.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5 張惠媜(提告) 111年6月8日前某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09時28分 10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張惠媜之證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35至136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振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37至181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111年6月23日10時36分 1萬5000   6 楊駿朋(提告) 111年4月 假投資 111年6月23日10時19分 5萬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楊駿朋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83至184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85至207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111年6月23日13時29分 5萬   7 黃俊霖(提告) 111年6月7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1日10時56分 60萬 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黃俊霖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09至211頁) 2.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15至248頁) 3.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7至10頁) 8 高得訓(提告) 111年6月2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1日13時58分 10萬 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高得訓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49至251頁) 2.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7至10頁) 
附表六(被害人匯入黃子菱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1 陳榴槤(提告) 111年3月15日8時38分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9時21分 5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陳榴槤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7至32頁) 2.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2 饒冬美(提告) 111年4月22日前某時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13時26分 4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饒冬美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47至51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52至66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3 林雨儒(提告) 111年4月25日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9時37分 44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林雨儒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67至69、71至72頁) 2.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4 林永亮(提告) 111年4月底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15時52分 30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林永亮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81至86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88至102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111年5月5日11時9分 1萬   5 陳朝麟(提告) 111年4月底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10時29分 5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陳朝麟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03至105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06至124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111年5月4日12時41分 20萬   6 蔡錦淑(提告) 111年5月4日前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5月4日14時5分 30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蔡錦淑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25至128頁) 2.匯款單據、存摺(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29至138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7 鄭秋豐(提告) 111年3月中 假投資 111年5月4日12時11分 200萬5000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鄭秋豐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39至143頁) 2.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44至192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8 徐美惠(提告) 111年4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9時9分 5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徐美惠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93至196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99至214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9 陳奕君(提告) 111年4月2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12時53分 25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陳奕君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15至217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18至234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10 吳桂汶(提告) 111年2月26日 假投資 111年5月5日9時4分 10萬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吳桂汶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35至243頁) 2.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111年5月5日9時13分 5萬       111年5月5日9時14分 5萬       111年5月5日9時16分 5萬       111年5月5日9時17分 4萬       111年5月5日9時18分 4萬   11 吳東光(提告) 111年4月2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1日12時10分 190萬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吳東光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91至293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94至304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111年5月12日10時20分 40萬       111年5月12日14時08分 20萬   12 賴炳輝(提告) 111年3月中 假投資 111年5月9日13時8分 150萬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賴炳輝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05至311頁) 2.匯款單據、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存摺(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13至382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111年5月12日12時48分 155萬   13 林素華(提告) 111年3月27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2日14時31分 275萬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林素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67至269頁) 2.存摺封面、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73至322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14 曹迺稚(提告) 111年4月8日 假投資 111年5月12日11時25分 200萬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曹迺稚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57至359頁) 2.匯款單據、存摺封面(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63至381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15 黃茂峰(提告) 111年4月 假投資 111年5月12日11時54分 300萬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黃茂峰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19至22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24至58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16 古光雄(提告) 111年4月初 假投資 111年5月12日15時59分 110萬3000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古光雄之證述(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503至505頁) 2.存摺、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506至516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附表七(被害人匯入蔡元慶名下之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 1 陳玉玲(提告) 111年3月2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2日9時40分 30萬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陳玉玲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9至10頁) 2.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黃茂峰(提告) 111年4月 假投資 111年6月20日14時30分 328萬6748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黃茂峰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19至22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24至58頁) 3.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3 林茂德(提告) 111年4月1日 假投資 111年6月27日10時48分 50萬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林茂德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59至61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63至86頁) 3.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4 胡庭嘉(提告) 111年4月初 假投資 111年6月22日10時0分 5萬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胡庭嘉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87至90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91至112頁) 3.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黃國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年6月22日10時0分 10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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