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 原告
- 張甯貽
- 被告
- 熊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0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0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