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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呂政燁黃瑞成倪霈棻

原告
張甯貽
被告
熊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0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李欣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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