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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6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賴政豪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正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51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6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詹正豪本案對被害人「林書宇」部分的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正豪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6月間,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以假買家之詐欺犯罪手法,致被害人林書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4年6月24日13時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3,600元至被告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嗣被告經詐欺集團成員「悅來悅好」指示,於同日16時7分許前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和分行,使用ATM提領其中5萬元。復於同日16時30分許,前往統一超商昇隆門市將贓款交予詐欺集團成員「施先生」,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㈡本案檢察官就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固稱詐欺集團施用「以假買家之詐欺犯罪手法」的詐術,並以其他遭詐欺者即告訴人謝宗翰於警詢時指訴(筆錄內容經核並未提及被害人林書宇,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512號卷第13-14頁)及報案資料,待證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林書宇施用上開詐術,然此證據顯難證明所稱被害人林書宇遭詐欺的過程。至起訴書證據清單固指出被告之供述、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然此等證據僅足證明戶名「林書宇」之帳戶有匯款15萬3,600元至本案帳戶,及被告於前揭時地自本案帳戶提領5萬元之事實。然款項匯入原因不一,尚不足以證明「林書宇」匯入款項之原因,或「林書宇」即為受詐騙之被害人等情。

㈢公訴檢察官固於本院115年4月1日準備程序時提供住在宜蘭縣三星鄉的「林書宇」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273號判決節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3654號起訴書,欲據此確認被害人林書宇身分並傳喚調查相關事宜等語(見審訴卷第52頁)。惟經本院函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通知所提供年籍資料的「林書宇」制作警詢筆錄,經林書宇否認上情等語(見訴字卷第25-26頁)。復經本院審閱前揭判決節本,該案被害人並無所稱「林書宇」;另調閱前揭起訴書之偵查卷宗,該案林書宇於警詢時指稱:於114年8月23日遭詐欺而轉帳等語(筆錄不另附卷),時序核與本案被告被訴犯行未合。基此,公訴檢察官所提證據,均難以特定被害人「林書宇」,亦無從認定起訴意旨所稱遭詐欺的過程。

㈣公訴檢察官另於本院115年7月24日準備程序時聲請函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欲確認於114年6月24日匯入本案帳戶的匯入銀行及帳號,循線查詢該帳號的開戶資料,以特定被害人「林書宇」的年籍資料,再傳喚其到庭作證等語(見訴字卷第46頁)。惟查,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得指揮、命令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然本案於偵查時卻未為前揭完全不難想到的調查方法,即逕行起訴(114年9月19日分案、同年10月1日起訴),嗣於法院審理時聲請調查證據,無疑是將偵查作為轉嫁在法院進行,未盡舉證之責任。

㈤是綜觀本案全部事證,檢察官所提出被告本案關於被害人「林書宇」的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公訴意旨前揭被訴罪嫌之可能,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命檢察官於主文所定期間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予補正者,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駁回此部分起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書記官 蕭舜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