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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謝昀哲鄭雅云林容

原告
李芳齡
被告
劉志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林 容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6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