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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謝昀哲林容張家訓

原告
關凱玲
被告
孫茂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孫茂誠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關凱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 容

                   法 官 張家訓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31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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