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6年度訴字第1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實業
樓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實業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甲○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6年度訴字第151號
樓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高實業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甲○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