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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51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怡秀葉珊谷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6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實業

           樓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實業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甲○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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