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