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伯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九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嫌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執行羈押。本院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已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