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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周祖民黃雅君吳麗英

原告
華夏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六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甲○○被訴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六九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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