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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7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行動電話晶片卡(0000000000)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者,對於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犯罪經緩起訴,所扣案之行動電話晶片卡(0000000000)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7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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