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行動電話晶片卡(0000000000)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者,對於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犯罪經緩起訴,所扣案之行動電話晶片卡(0000000000)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