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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固有明文,惟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所犯之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為事實審判之案件係恐嚇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此見臺灣高等法院法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868號判決即明,是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劉素如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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