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57號
- 聲請人
- 即具保人
- 乙○○
- 被告
- 甲○○
樓(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乙○○為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之被告甲○○辦理交保手續,繳納新臺幣(下同)1萬元保證金,茲該案業經判決無罪確定,爰具狀聲請求將本案保證金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22日以98年度訴字第52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尚未確定。原具保之原因並未消滅,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