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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7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57號

聲請人
即具保人
乙○○
被告
甲○○

           樓(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乙○○為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之被告甲○○辦理交保手續,繳納新臺幣(下同)1萬元保證金,茲該案業經判決無罪確定,爰具狀聲請求將本案保證金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22日以98年度訴字第52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尚未確定。原具保之原因並未消滅,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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