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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5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興邦蘇嘉豐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9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律師

        徐頌雅律師

上開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

號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得以限制出境處分代替羈押而裁定限制出境。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認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之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而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附卷可參,另慮及全案案情經過、偵查情節及聲請人之資力狀況,堪認聲請人確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本案訴訟之順利進行,本院認聲請人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唐于智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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