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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6號

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         99年度賠字第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96年1 月26日偵查中遭羈押,迄96年4 月16日始停止羈押。聲請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爰聲請以每日新台幣5,000 元計算國家賠償,請准予為賠償之決定。

二、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96年度偵字第3582號提起公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5 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1781號等判處無罪,於98年7 月2 日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既非由本院諭知無罪,依首開說明,其聲請冤獄賠償,即應向判決無罪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之,其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又聲請人此項違背法律上程式之聲請,性質上無法命其補正,且冤獄賠償法亦無管轄錯誤應移送於管轄機關之規定,自應由本院逕行駁回其聲請,爰決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依冤獄賠償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冤獄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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