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謝建福、鄧志明
- 被告億力鑫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異 議 人 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福 相 對 人 億力鑫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4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敏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