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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侯西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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