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6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