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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廖弘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加計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之掛帳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0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