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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