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