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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5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57號

聲請人
王文吉即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許傳奇為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呈送在案,經徵得許傳奇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傳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簿明細表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5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