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39號
- 原告
- 國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政德
- 訴訟代理人
- 蕭顯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等間損失補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肆仟元,尚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