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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確認證書為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瑞豐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白先勇間確認證書為真正事件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證書為真正,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證書為真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