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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泰
訴訟代理人
張兆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福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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