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傅祖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頌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頤律師
- 被告
- 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星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陳維均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6號
陳維均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