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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告
鄭明源
原告
鄭明隆
原告
鄭月昭
原告
鄭月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被告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莊月桂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39號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茲被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