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 原告
- 鄭明源
- 原告
- 鄭明隆
- 原告
- 鄭月昭
- 原告
- 鄭月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克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宏彬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莊月桂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39號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茲被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