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世寧
- 即被告
- 洪美玟
- 即被告
- 江慶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良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111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億伍仟叁佰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