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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告
聯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梁曄地址「桃園縣楊梅三民路2段172巷9弄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楊梅市○○路○段172巷9弄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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