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 訴訟代理人
- 羅慧雯
- 被告
- 聯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梁曄地址「桃園縣楊梅三民路2段172巷9弄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楊梅市○○路○段172巷9弄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