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吳宛玉 住臺北郵局第117-987號信箱
- 被上訴人
- 吳陳玉英
- 被上訴人
- 丁一文
- 被上訴人
- 王志銘
- 被上訴人
- 黃紹媛
- 被上訴人
- 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木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重訴字第44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