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 原告
- 鞏麗婕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君律師
- 被告
- 蔣南虹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被告
- 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佑鈞
- 被告
- 余莉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傅祖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吳欣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