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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0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04號

聲請人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仁
訴訟代理人
盧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04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北爾電子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9年11月2日 │116228元 │HTA0000000││ │限公司 │新店分行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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