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72號
- 聲請人
- 德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瑞芬
- 代理人
- 黃素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7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10月15日│244,938元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經天瑞│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