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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請人
百世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澤文
訴訟代理人
鄭翌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240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9年8月26日 │72,400元 │MSA0000000││ │份有限公司 │生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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