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18號
- 聲請人
- 台灣勝美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家駿
- 訴訟代理人
- 林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301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方慎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100年4月30日│54,861元 │CA0000000 ││ │吳起鳳 │行古亭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