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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請人
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75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巧邑廣告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99年10月5日 │59,467元 │BU0000000 ││ │蘇世昌 │山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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