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許純芳
- 當事人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5號聲 請 人 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君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7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巧邑廣告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99年10月5日 │59,467元 │BU0000000 │ │ │蘇世昌 │山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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