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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

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

異議人
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福
相對人
億力鑫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4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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