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張耀煌即至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至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耀煌為至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至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張耀煌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耀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等文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