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王文吉即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許傳奇為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呈送在案,經徵得許傳奇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傳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簿明細表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