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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6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68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