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3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384號
- 聲請人
- 李秋玥
- 聲請人
- 林上筑
- 相對人
- 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瑞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傑
- 法定代理人
- 鄒宗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李秋玥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林上筑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李秋玥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616元、法警提解人犯費1,600元,合計為135,216元(計算式:133,616+1,600=135,216);另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林上筑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9,180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