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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3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384號

聲請人
李秋玥
聲請人
林上筑
相對人
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瑞
法定代理人
陳宏傑
法定代理人
鄒宗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李秋玥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林上筑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李秋玥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616元、法警提解人犯費1,600元,合計為135,216元(計算式:133,616+1,600=135,216);另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林上筑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9,180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38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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