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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6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被告
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星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均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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