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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上訴人
吳宛玉 住臺北郵局第117-987號信箱
被上訴人
吳陳玉英
被上訴人
丁一文
被上訴人
王志銘
被上訴人
黃紹媛
被上訴人
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重訴字第44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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