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64號
- 聲請人
- 漢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清淮
- 代理人
- 楊卉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朝立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99年10月10日│21,525元 │CA0000000 ││ │ │行 │ │ │ │├──┼─────────┼─────────┼──────┼─────────┼─────┤│002 │蘇振坤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建│99年9月30日 │4,116元 │GA0000000 ││ │ │國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