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5號
- 聲請人
- 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75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巧邑廣告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99年10月5日 │59,467元 │BU0000000 ││ │蘇世昌 │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