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聚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 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芬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