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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
聚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芬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