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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
聚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芬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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