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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長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