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泰樂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孝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